廢止「食品添加物、特殊營養食品及乳品加工食品業者應取得衛生安全管理系統驗證」、「資本額達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之麵粉、澱粉、食鹽、糖及醬油食品製造業者應取得衛生安全管理系統驗證」、「罐頭及資本額達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之食用油脂製造、加工、調配業者應取得衛生安全管理系統驗證」,並自即日生效。
2025/12/18
依據: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四款。
公告事項:廢止「食品添加物、特殊營養食品及乳品加工食品業者應取得衛生安全管理系
統驗證」、「資本額達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之麵粉、澱粉、食鹽、糖及醬油食
品製造業者應取得衛生安全管理系統驗證」、「罐頭及資本額達新臺幣三千萬
元以上之食用油脂製造、加工、調配業者應取得衛生安全管理系統驗證」
公告事項:廢止「食品添加物、特殊營養食品及乳品加工食品業者應取得衛生安全管理系
統驗證」、「資本額達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之麵粉、澱粉、食鹽、糖及醬油食
品製造業者應取得衛生安全管理系統驗證」、「罐頭及資本額達新臺幣三千萬
元以上之食用油脂製造、加工、調配業者應取得衛生安全管理系統驗證」